关于印发《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6 信息来源:辰溪县水利局
辰水利〔2023〕13号
关于印发《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站、中心)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质量监督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管理制度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辰溪县水利局
2023年3月23日
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二、 熟悉受监项目的工程动态、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 以集体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工程时应有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签发的各种监督文书,须经2人 以上同时签署。
四、坚持原则, 秉公履职, 清正廉洁, 行为规范, 作风优良, 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尊重客观事实, 不弄虚作假, 不以权谋私, 不违法乱纪。
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在监督工作中尽量以数据作为评判质量安全状况的依据。
六、尊重客观事实,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安全问题及事项。
七、虚心听取受监单位的意见, 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改进监督工作作风与方法。
八、遵守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 秉公办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秉公办事, 树立良好的信誉和职业形象。
二、爱岗敬业 严格监督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监督。
三、提高效率 热情服务
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提 高办事效率, 监督工作及时到位, 礼貌待人, 热情服务。
四、公正严明 接受监督
公开办事程序, 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
五、严格自律 不谋私利
严格执行《监督人员工作守则》,不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等受监单位中兼职,不利用工作之便介绍工程承包任务和推销建筑材料、设备和中间产品等,不对受监督的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质量监督办理流程
项目法人单位转来的项目开工备案(或质量申报书)情况告知函,经分管领导核验后,监督组再将项目信息录入监督管理系统,之后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开展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部门收到工程开工告知函或施工许可证后,监督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分配至监督组,监督组依据受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订监督计划,填写《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二、《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控制点、监督措施、监督人员及监督计划等。
三、《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应由项目联络员负责填写,监督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监督组在收到工程开工情况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 应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代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和监测等参建单位代表召开监督交底会,发放《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参会单位代表。
五、监督组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辰溪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划分核备确认制度
为加强我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依据《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认真进行项目划分工作,并报监督站核备确认。
二、项目划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函、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申请材料由综合造价部统一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全的, 应明确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和需补充材料清单及要求。
三、质量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复核,监督人员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l76- 2007 )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划分进行认真复核,并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填写复核意见和项目划分确认内容。
四、若复核结论需退回作重大修改的,监督人员应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填写复核意见和修改内容,项目法人应及时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修改意见予以调整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划分重新进行申报。
五、 监督人 员确认项目 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结果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等有关规定 , 能满足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 定要求后 , 拟定具体确认意见 , 经监督组负责人复核后 , 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站领导签发。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 , 如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重新报我站核备确认。
八、项目划分确认函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以巡查、抽查为主,检查频次要求原则上每个监督项目不少于1个月一次,采用集体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每次检查时均有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
二、监督检查以行为监督为主,检查的重点是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的佐证材料。
三、监督工作实行差别化监管,结合日常监督巡查情况,对重点与复杂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薄弱项目及质量安全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是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实体质量。
(五)对现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执行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规程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七)检查工程是否编制项目划分方案 , 并按规定进行核备。
(八)监督工程质量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评定标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评定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
(九)监督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的单位资质及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核查,对主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对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和批准情况及度汛方案中度汛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暗渠暗涵等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方案编制、批准以及人员防护、疏散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防范措施、监控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防护用具、施工设备等进行抽样检测; 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七)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项目法人验收监督
监督组对项目法人组织的重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验收进行监督,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验收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验收资料不满足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验收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验收。
六、监督检查完毕,现场应如实填写检查结果通知书,填写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并请建设(监理 )单位代表签字,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我站监督管理及入档。
七、监督检查发现需要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人员应及时指出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落实。检查结束后,监督组应视情节轻重,拟定相应监督文书按相关规定报监督部负责人或分管站领导审批,其中预警通知书由监督组长负责审核、相关负责人审批,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由质监站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八、监督组应在水利工程项目所有合同标段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监督报告。
九、监督报告由监督组负责编写,按工程规模由分管领导审批。
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
为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测,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应强化对受监水利水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重点是抽查检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要建筑物的关键部位、水工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实体质量。
二、监督组应根据受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监督抽检工作。对现 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应采用“四不两直“飞行检测方式。对重要构件、重要水工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重要隐蔽工程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应采用随机方式选取部位进行监督抽检,对质量有怀疑的部位应重点抽检。
三、“四不两直“飞行检测方式是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工程的进场使用的主要原材、中间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检。
四、监督抽检实行见证制度,应严格按照相关检测规程规范要求随机抽样,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或部位监督员可指定取样,抽样后监督员应及时填写委托单,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人现场签名。
五、抽取钢筋、水泥、土工布等原材料抽检耗时较少的,监督员应在取样现场监督检测单位取样;混凝土防渗墙、地下连续墙、桩基、管道 CCTV 检测等现场检测过程耗时较长的抽检项目, 监督员在选取抽检测部位并做好标记后可由检测单位自行取样检测,检测单位应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取样过程的监管。为防止试样混杂或被人为更换, 取样后无法及时送检的试样应及时进行标识,标识应不易损坏和更换。
六、检测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检测规程规范进行检查、测试,并及时提交监督抽检报告。
七、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时, 监督组应在收到监督抽检报告5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并跟踪处理。
质量核备制度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核定与核备工作的管理,强化我县水利水电工程规范化验收工作,根据现行国家及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建设规程、规范及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 SL l76-2007) 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2008 )有关规定,我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实行核备制度,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核备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重新组织验收。
二、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 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质量保证等相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三、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鉴定书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验收结论应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签字确认。
四、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核备。项目监督员应认真核查上报的有关质量评定及质量保证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签署初步核备意见,报质监站负责人复核签字。
五、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的质量核备。项目监督组核查上报的有关质量评定及质量保证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质量评定结果进行讨论后形成核定意见,由质监站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站领导审查、签字。
六、优良工程的核备。由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监督员核查上报的有关质量评定及质量保证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形成初步核备意见,由分管站领导审核通过后,由站长召集站优良工程质量核备小组成员通过会议进行核备,对报的有关质量评定及质量保证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部的初步核备结果进行讨论后形成最终核备意见,必要时可到现场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施工质量核定为优良的项目由站长审核、签字。
七、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 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水利水电工程应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完成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的编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完成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的编制。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应详细叙述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检查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简要叙述工程位置、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建设内容等。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分工和工作方式等;
(三)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和行业规定对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运行情况检查等,还包括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复核。
(四)现场监督检查。
(五)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六)工程质量检测。
(七)工程质量核备。
(八)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九)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与质量结论意见。
(十)附件: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情况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监督意见的汇总等。
三、工程监督报告由项目监督组主要监督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汇总拟稿,内容应详细、真实、准确。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编写完成后,由监督组负责人应进行审核并签字。
质量安全监督通报制度
为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报制度。
一、通报分为定期的监督通报、飞行检测通报、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评估结果通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通报。
二、定期的监督通报原则上每月印发一期,通报的内容主要分为:监督项目的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建设程序与质量安全行为管理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形势分析与建议等。通报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归纳普遍性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问题,对主要不良质量安全行为和现场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曝光。
三、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评估结果通报每季度或 2 个月通报一次,由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小组每季度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周期性评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估内容分别为:质量管理资料、实体质量实测实量、安全管理资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小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进行质量安全排名,并以通报形式发布。
四、专项检查通报的内容为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管理活动、重点是对建设各方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曝光、通报批评。
五、通报按有关文件要求送相关单位。
六、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评估结果通报由第三方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单位编写,监督部审核。
质量缺陷处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缺陷的处理
工程发生质量缺陷时,原则上要求返工处理以彻底消除质量隐患。对无法实施返工处理的缺陷部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 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工程安全性、使用功能和运行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针对缺陷研究制订处理方案并经建设 、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管等单位共同确认后组织实施。采取加固、补强措施进行处理的,或不进行处理的,应提前将质量缺陷存在情况及拟采取的处理方案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二、质量缺陷部位的质量评定
(一)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 能达到设计要求的。 , 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
( 三)经 处理后工程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 计要求, 经设 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再进行处理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 、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
(四)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进行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若不影响使用的,质量可评定为合格。
三、质量缺陷的备案
( 一)需要进行质量缺陷备案的情况,以下几种情况应以质量缺陷备案的形式予以备案:
1、经处理后工程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经 设 计 复 核, 项目 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
2、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和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质量缺陷。
3、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进行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
(二)质量缺陷备案的程序
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含不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要求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经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之一存档。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三)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
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应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处理方案以及对工程的安全性、使用功能和运用的影响等。